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汇编六篇】
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汇编六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是指在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且承包建设单位项目全部建筑安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视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且承包了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的部分工程(或劳务)的企业。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职责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资代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数据完整、准确、及时,落实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与其联通共享。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与平台相关数据的共享机制。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并对所辖州(市)、县(市、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分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在巡查、检查、抽查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建设项目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平台作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信息化基础性平台,实现对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名登记、合同签订、实名考勤、工资代发等工作,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警。
第八条 平台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统一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监管端、企业端、工人端组成。全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一使用该平台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建设单位等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数据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 建设项目各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二)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加强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监督,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平台上进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注册和工程状态变更的申请及操作;
(二)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平台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三)在施工现场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负责登记注册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对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对施工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负总责;按平台要求配备考勤设备,实现考勤数据直传平台,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时性;
(五)负责督导施工分包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工作,根据施工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资银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六)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七)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缴纳信息上传至平台;
(八)确保与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分包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注册的工程内,依据分包合同登记注册与施工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督导;
(三)负责本企业分包工程内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对本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四)确保与使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五)按月考核本企业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十三条 建筑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二)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施工企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平台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基础信息的要求,独立或在他人帮助下真实、准确地填报本人实名制全部信息,并完成认证。在上述基础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新维护。进场作业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三)配合现场管理,通过考勤设备考勤后,方可入场工作;
(四)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平台代发工资并及时进行工资确认。
第四章 工程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15日内在平台完成工程登记。
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承包合同的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应独立进行工程登记,采用该项目名称加承包内容为工程名称进行工程登记并按前款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的施工状态(开工、停工、复工、完工待验收及竣工)信息变更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处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通过平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及时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进行实名信息认证录入、管理,报送本企业用工实名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人员信息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3日内通过平台进行更新。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5日内通过平台将其撤离。
第十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可用于比对建筑工人劳动用工情况,可作为处理建筑工人劳资纠纷的参考。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施工分包企业、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每月工资发放相关信息,公示期直至下月发薪日;
(四)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考勤设备。
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如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人防工程等)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实名制通道及进出场门禁系统,作为人员进出的唯一通道,采用人脸识别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并直接上传至平台。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并直接上传至平台。
考勤设备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人出入施工区域应通过符合平台数据要求的考勤设备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工资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日考勤人数达到每日在场人数的60%以上视为日考勤合格。每月日考勤合格天数达到20天以上视为月考勤合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对工程的月考勤合格情况进行汇总,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与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推行“云建宝”卡,实行“一人一卡,全省通用”。“云建宝”卡为平台的合作银行按照平台接口规范进行对接的工资卡,由平台合作银行免费为建筑工人办理。“云建宝”卡与建筑工人本人绑定,可在全省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无需重复开卡,为建筑工人提供跨行、异地取现免费等相关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行施工分包企业建筑工人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
施工分包企业应当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施工分包企业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建筑工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向施工分包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六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进行应急抢险工程的,按照有关协议、合同或约定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督促施工分包企业或班组每月底前根据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计件工作量,计算出每名建筑工人应得工资额,各方确认后按月发放,对存在争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解决,不得拖延。
第二十七条 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通过平台将工资直接代发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工程等的工资发放,应将工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转账凭证、工资签字确认表及领取照片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平台代发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工程建筑工人工资。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建筑工人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因建设单位无法按时支付人工费用或工程款而导致存在欠薪风险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建筑工人工资代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以平台数据作为检查考核依据开展督察检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施工现场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施工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建筑工人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等工资支付保障重点制度(以下简称“一金七制”)纳入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在全省组织抽查检查。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一金七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参建各方主体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抽查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督促整改。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应单独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一金七制”执行情况进行至少一轮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新建、在建项目“一金七制”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筑工人可通过平台进行工资权益投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督促被投诉主体协商处理相关举报、投诉事项;若被投诉主体未及时处理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存在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未落实“一金七制”的施工项目产生拖欠工资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欠薪举报、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中“一金七制”落实不到位的相关情况时,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通过平台监督检查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列为检查重点。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一金七制”执行情况列入本部门信用评价范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平台数据每月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价,施工项目有违反下列情形的,每项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对应相关施工分包企业扣减0.5分诚信分:
(一)工程登记后,建筑工人入场前未及时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录入;
(二)工程登记后15天内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平台进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绑定的;
(三)施工企业未通过平台按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或支付人数比例低于90%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
(四)考勤未达到评价标准的;
(五)施工企业未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上传至平台的。
第三十六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的,每项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对应相关施工分包企业扣减0.5分诚信分:
(一)建设项目未在平台进行登记的;
(二)施工现场有建筑工人未在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与事实不符的施工状态信息变更的;
(四)施工现场未建立实名制考勤通道或未严格落实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的;
(五)施工现场存在扣押或变相扣押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
(六)工程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
(七)工程未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
(八)工程未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的;
(九)工程未落实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十)工程未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
(十一)工程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的;
(十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分包企业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施工分包企业未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对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施工分包企业未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二)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约谈企业负责人、扣减企业诚信分等方式进行处理;如存在工资拖欠的,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云南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施行。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2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3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项目部。
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
(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
(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经理
组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
第六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
(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
(二)资质审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待双方关系确定后,办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劳务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明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
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
3.影像信息采集。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
4.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材料装订保存。
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
第七条考勤制度
(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
1.项目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
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进场、出场)。
3.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劳务人员,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当天考勤记录信息缺失,不论当天是否进行现场作业,均视为缺勤,不计入月底工资核算工作天数。
(二)现场考勤管理。
1.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出勤情况由施工员掌握,并及时反馈给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由劳资专管员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
2.出现因项目部或甲方原因导致的部分劳务人员非常规息工(工序无法衔接、中途停工等),施工员应当及时出具书面申请,并由项目经理和承包方委托人签字盖章确认。该申请应作为月底劳务人员工资结算的重要依据。申请内容包括:时间、人员名单、息工原因、所属承包方名称。
(三)存档资料
1.考勤机记录应按照承包方名称长期保存,作为工资结算金额的重要依据,妥善保管,并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非常规息工申请作为劳务人员出勤天数计算的重要依据,需谨慎保存,每月应按期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工程公司备案,同时附在考勤表后。
第四章劳务人员工资支付
第八条“银行卡”制度
(一)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协助财务人员办理劳务人员银行卡。
(二)财务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将户主及卡号一一对应并建立台账,同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作为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卡信息登记完毕后,财务人员现场向劳务人员进行发卡,劳务人员领卡的同时签字确认。项目经理现场监督,防止出现承包方委托人一人代领或非本人代领等现象。
(四)银行卡一经发放,凡因本人保管不善,导致的他人代管、丢失、损坏等问题,项目经理部将概不负责。期间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劳务人员一人全部承担。
第九条劳务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
(一)承包方进场作业试用期为一个月,期满后工程公司进行考核。承包方因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所属劳务人员当月工资表,项目经理必须亲自监督落实,安排劳务人员现场签字按手印,确认当月应发工资金额。
(二)工资表必须填写完整(时间、负责人签字、印章缺一不可)。手续齐全的工资表由项目经理、工程公司财务科长期保存,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项目经理将工资表交至财务科,财务科按照当月实发工资额【当月实发工资额=工资表所标注应发工资额当月预发各类工资额之和】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期间注意事项如下:
1.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大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亏损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低,出工不出量,技术水平差,管理水平低。一经出现该现象,财务科首先上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经工程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清退该承包方;
2.当工资表中实发工资总额小于当月结算金额时,表示出现盈利现象,证明承包方效率高,技术好,管理到位,值得继续合作并共同打造高品质工程。
(三)每季度(或半年)或每年冬休前或劳务人员退场时,项目经理部与其签订《退场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第十条其他注意事项
(一)工程公司要结合本单位的资金、项目进展情况、麦收季节和年关农民工返乡期,设立劳务人员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备紧急情况下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二)工程公司行政一把手领头,建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管理机制,做到动态化、常态化管理。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不配合项目部完成劳务人员实名制资料手续的,造成的劳务人员窝工费、工具费、小型机械费、辅材费等所有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劳务人员不服从项目部管理的,视情况对承包方进行如下处罚:
(一)劳务人员不按时上下班指纹考勤的,按当月考勤率给予承包方500元至2000元不等经济处罚。
(二)劳务人员拒绝递交任何实名制资料,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托人将该劳务人员清退。若仍发现该劳务人员继续在现场作业的,发生意外所造成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三)月末花名册人员与工资表人员不匹配的,给予承包方200元/人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在集团公司内发生恶意讨薪、欠薪,挑唆劳务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群体性滋事的承包方,将列入集团总公司黑名单,集团公司将永不录取。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的行政一把手,负有对承包方的选择、资质备案、工资支付方面的全责,为第一责任人。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和上访事件将与本人绩效挂钩。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为现场主要责任人,负有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考勤记录及其他记录资料的完整性、各类台账的登记及更新,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将不稳定隐患在第一时间消除等责任。应杜绝矛盾上交,若在检查中发现项目部未按要求落实,且因拖欠发生不稳定事件的,将对工程公司经理、项目经理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经济处罚。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项目经理进行免职处理,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在干部任用时也将作为本人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严格参照《职工管理办法》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发生案件的基层单位,要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采取“先行支付”的办法,消除矛盾,彻底解决处理好所发生的问题。
第十八条劳务人员欠薪上访案件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工会协调配合,并做好回访工作。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就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今后将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春节临近,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所反弹。“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逐步增多。”邱小平指出,由于目前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参加施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针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邱小平强调,下一步要尽快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确保专款专用;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将加大惩处力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和服务,维护建筑工人和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施工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分包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本细则将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项目管理人员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所承包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用于以下事项:
(一)比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比对建筑工人劳动用工情况;
(三)可作为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参考;
(四)可作为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参考;
(五)可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发放监管的参考;
(六)可作为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参考;
(七)可作为建筑企业信用监管的参考。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信息管理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完善“省实名制平台”。各地通过“省实名制平台”实施实名制管理,各市州可建立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的信息联通、共享。
第九条 “省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由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部门管理端、企业用户端、项目用户端和个人用户端组成。
第十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劳动权益保障信息、诚信信息等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单位、从业项目及岗位、进出场及考勤、求职等信息。
劳动权益保障信息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举报投诉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平台账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平台账号登陆部门管理端,开展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对本企业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报送本企业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施工企业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认证时,应在“省实名制平台”上传建筑工人身份证正、反面图片及建筑工人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施工企业可通过企业用户端对建筑工人进行评价。
总承包企业通过企业用户端向本企业施工项目部、分包企业分配平台账号。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通过项目用户端采集、管理、报送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
第十四条 建筑工人可通过个人用户端进行实名制基本信息录入,发布求职信息,对用工企业进行评价,可就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进行投诉。
第十五条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库依托“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企业、人员、诚信数据库进行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联动管理平台欠薪预警系统”实时传送工资发放信息。
“省实名制平台”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联动管理平台欠薪预警系统”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相关数据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名制信息安全。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建筑工人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认证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已在“省实名制平台”进行实名制认证,但1年以上(含1年)未更新数据的建筑工人,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施工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省实名制平台”中记录相关培训信息后,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以电子打卡方式记录考勤信息。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应汇总工程项目全部建筑工人工资表,通过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施工现场的全部建筑工人。
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应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条 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
总承包企业应将所承包项目全部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实名制信息报送至“省实名制平台”,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实名制平台”报送信息,并实时更新。
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分包企业报送所招用建筑工人及本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实名制管理信息,并进行核对。
总承包企业应做好所承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纸质档案(建筑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电子考勤信息、图像信息等的管理、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2年。
第二十一条 分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
分包企业应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分包企业项目部应编制所招用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表,并按总承包企业的要求报送本企业所承包工程有关的实名制信息。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将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等方式进行处理,可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查处。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激励办法,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给予诚信加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施工企业,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业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业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总结6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包括项目部管理及后勤人员)。
二、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
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上报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户籍地家庭住址、现居住地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农民工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农民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七、农民工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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